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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举报,我维权
来信请寄:苏州市公园路4号苏州广播电视报社“房产热线”收,邮编:215006
举报电话:12315  
广播电视报热线:13063771100

  

    当前,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可以说存在某种程度上“斗争”式的博弈,因此使“维权”这个词也成为房产行业最红的字眼之一。前期,开发商的广告推广,开发商的项目策划,开发商的产品销售,这期间他们每一步都是那么完美,让业主们无不憧憬着自己“未来的家园”。 可是走完这个阶段,霸王条约,定金纠纷,逾期交房,规划改变,产权证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物业纠纷……一系列的问题也开始露出破绽。诸如此类,开发商有不得已的苦,业主更是有数不完的怨!当这些情况发生时,我们该怎样看待对我们家园的维权问题?如何理性寻找自己的“维权之道”?
    为规范房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本周开始,本网联手苏州广播电视报开展了“明白购房 理性维权”活动,并由苏州工商局的相关人士为您解答。如果,您有房产交易中的不明白之处或苦怨,您都可以向本网或苏州广播电视报投诉、咨询。
    下面就一些市民咨询的头疼难题,进行了调查、沟通和咨询。现择录部分内容,供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买卖时参考。

最新苏州百姓维权案例
精装修房,如何界定“可以交付使用” 
读者:汤先生
涉及房产商和项目:苏州富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富达。都市E站
事由:精装修房存在多处装修质量问题,业主无法按时入住
调查回应:可以进行经济索赔
读者汤先生来电称,前年他购买了苏州富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富达。都市E站的一处精装修期房。合同中约定,2005年6月30日为交房日期。今年6月下旬,开发商发来通知,称该精装修房已经通过了“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7月7日,当汤先生前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却发现该处精装修房存在着多处装修质量问题,如天花板漏水脱落、地板不平整、地脚线和瓷砖破损等。对此,汤先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他无法入住,该精装修房实际上还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应该属于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记者致电苏州富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交房工作的副总经理张武。张武表示,对于汤先生反映的情况,他基本认可,并已经派人进行整修。作为补偿,他们愿意酌情减免汤先生的部分物业费。
但对于该处精装修房是否已经达到了交付条件,是否属于延期交房,张武认为,汤先生的判断可能比较武断。
苏州华为律师事务所宋红波律师认为,精装修房应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对其“可以交付使用”的理解应该是,消费者在开发商交房后,可以直接入住。如果因为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在约定的交房期后仍无法直接入住,就应该视为延期交房,消费者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的有关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取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维修期间,谁负责因公共部位建筑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读者:黄士仁
涉及房产商:江苏振华建筑集团房产开发分公司
事由:建筑公共管道破损,造成业主房屋损坏
调查回应:可以进行经济索赔
    2003年11月,读者黄士仁购买了江苏振华建筑集团房产开发分公司位于昆山市北门路北门新村的一处期房,并于2004年10月交房,后出租给他人居住。今年6月,黄先生发现,该处房产的卫生间内出现了渗水现象,并逐渐蔓延到客厅。时间一久,部分地面和墙面开始长“毛”,承租人有意退房。
    为查明原因,通过和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的交涉,达成一致意见,敲除有关部位。如果是因为黄先生装修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又黄先生承担,反之,又房产公司承担。后查明,黄先生卫生间的渗水是因为公共管道破损造成的。但这时,房产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只愿意赔偿敲损部分的经济损失,并将敲损部分复原。
    苏州工商局有关人员认为,关于房屋质量(包括公共部位)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和业主之间有明确规定,黄先生应根据合同进行处理。
    苏州华为律师事务所宋红波律师认为,由于黄先生的房屋依旧在维修期间,而公共管道的破损并不是由黄先生造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如:开发商有义务将敲损部分的修复、其他部位因渗水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承租人有意退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
随后记者致电江苏振华建筑集团房产开发分公司的曹总。曹总表示,他们将约请黄先生去他们公司,当面协商处理。
    截止本文发稿,记者从黄先生处获悉,该纠纷已经得到处理,开发商愿意付出1万多元,作为经济赔偿。对此,黄先生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本报和苏州工商局开展的这次活动。

 

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变 谁来解决资金困难

案例:2003年因低洼地区改造,朱财明家房子被拆,经约定,苏州中诚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苏州承信房屋开发公司的一处商品房,并承诺为其办理公积金贷款。可前不久,当朱财明前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被承信公司告知只能办理商业贷款。为此,中诚公司工作人员李为国表示,如果朱财明去办理商业贷款,他们可以为其减免两种贷款之间的差价,并立下有关字据。但朱财明却不敢确信。

涉及房产商:苏州承信房屋开发公司

业内点评:苏州工商局有关人员认为,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纠纷,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畴,朱财明可去那里咨询处理。
苏州政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谈海圣认为,中诚公司工作人员李为国所立字据为有效证据,可作为与中诚公司签订合同的一部分受法律约束。朱财明办理商业贷款后,可凭有关字据向中诚公司索要差价。

往期苏州百姓维权案例
标题:贷款额度有变,可以退房?
案例:读者陈先生来电称,他前不久买了的一处50多万的房产。当时销售商口头向他承诺,可以为他办理32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可现在销售商却说,由于6月1日后,国家政策调整,目前他只能贷到16万元的公积金。但这样却造成了他的资金困难,如今他想退房,不知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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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屋面积误差,有权退房?
案例:读者郑荣华今年年初购买苏州瑞基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富广场”的一处房产。4月23日他收到瑞基公司的通知书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和原来约定面积误差绝对比值超过了3%,达到了5.17%。因此根据合同,他有权退房。但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瑞基公司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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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楼宇验收项目拖延也是违规?
案例:读者陈俊文来信称,他是美之苑三期31幢的业主,日前收到开发商的书面通知,告之所购住房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将于5月27日交付使用。可当陈先生对所购房屋进行楼宇验收时,却发现厨房间没有烟道,也没有预留的脱排油烟机孔(合同附件三第六条中有此要求)等问题。随即陈先生将有关情况反映到了开发商处,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影响了所购房屋的装修和及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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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投诉六大热点全接触

热点一:购房定金“打水漂” 
案例:少则数千、多则3 5万元的定金打了“水漂”,很多有购房经历者都有过这样的“心头之痛”。购房者张先生去年在江宁看了一处门面房,当时听了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描述,当下便付了2万元定金,签了认购协议书。但是事后他通过熟人到规划部门一打听,销售人员所说的周边配套情况与事实不符,因此决定终止购买。开发商以认购协议书中条款为依据,坚决不退还其定金 

专家点评 :朱晓飞律师指出,如果购房者碰到张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先不表露退房的意愿,而是继续去签合同,但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可以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比如要求将销售人员描绘的周边配套规划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写进合同。如果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导致合同签不下来,那么定金退还就有希望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一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这种做法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便积累足够的证据。

热点二:“货不对板”愁煞人
案例:邵先生购买了宁南板块某楼盘的一套景观房。从楼书
上看,这套房的旁边就是小区中庭,绿化非常漂亮,邵先生为此每平方米多掏了1000元左右。等到2004年年底快交房时,邵先生突然发现中庭上竟然建起了一个规划中没有的物管监控中心,实在是大煞风景。而原来小区内规划了一条路直通规划中的玉兰路,业主沿着这条路到附近的农贸市场非常近,但是现在这条路已经“不翼而飞” 

专家点评 :朱律师指出,从诉讼结果来看,因为虚假宣传而引起的房产纠纷,很少最后是由开发商承担责任的,这主要是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消费者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够,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有预防意识,要求将广告宣传内容及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并明确开发商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不愿意签,那购房者就要好好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信度,尽量选择品牌开发商。 


热点三:“偷梁换柱”中圈套

案例:宋某想购买该市一小区14号楼204室,看房时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称没带204的钥匙,让他看看隔壁一套,声称这两套一模一样。宋某看后很满意,交了15万元的房款。直到他拿到钥匙后,这才惊讶地发现,204室虽然与看过的房型相同,但客厅、厨房、地面都有长短不一的裂缝,而房产公司只同意维修。经过该市消协多次调解,最终房产公司退回15万元房款并承担银行利息。 

专家评点 :这种情况应该说并不多见。宋某主要是过于相信销售人员,以致落入了“圈套”。专家建议,购房者在付款前应当实地多走几趟,深入了解所购房产的具体情况,并仔细考察楼盘周边的交通、配套设施等,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描述和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出现问题之后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 


热点四:房价上涨毁契约 

案例:2002年9月,一楼盘尚未开工,开发公司就和60位业主签订了该楼盘4-01幢的内部认购书。2004年4月初,该楼盘4-01幢、02幢、03幢同期封顶。同月14日,3幢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下发。但开发公司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与已签订认购书的01幢业主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并做好了赔偿定金的准备。与此同时,开发公司还给楼盘换了个名称,重新公开销售。

专家点评:楼盘在未拿到销售许可证之前是不允许认购的,但事实上还是有部分楼盘采取发售VIP卡甚至直接收取定金的方式进行内部认购,圈定客户。购房者要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最好在确定楼盘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基础上再交纳定金;其次,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后,购房者应尽快签订正式合同,并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鉴证手续;此外,如果消费者一定要购买该房产的话,也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定金数额,这样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毁约成本就比较高,购房者的损失会小一点。  


热点五:质量问题不胜烦

案例:2004年6月3日,无锡钱某购买了该市锡山区的一处商品房,在装修时发现室内地面有空鼓现象,即粉饰层与混凝土层有脱壳现象,大小共30余处。房产公司认为商品房结构无问题,只要将地面空鼓地方修补即可,不愿意赔偿。后经过消协调解,施工单位一次性补偿钱某3000元。 

专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事先必须做鉴定。至于其他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热点六:逾期交房“没商量”

案例:宿迁市宿豫区赵某等160户消费者于03年6月前后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了商品房,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18日交房,但开发商拖到2003年11月才开始陆续交房,有的甚至拖到2004年1月才交付。根据原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要按房款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赔偿违约金。但是当消费者按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要求时,开发商却以建房时雨天多、停电等理由予以拒绝。 

专家评点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为地震、水灾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而逾期交房的话,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拒绝支付,购房者可上诉至法院。出现逾期交房情况后,购房者如果想解除合同,可以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这个期限可以另行约定)内仍然没有交房的话,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提醒的是,催告之后,如约定天数到期开发商仍未交房,那么此后一年内购房者都有权解除合同,超过一年就不能再解除了。

政府在行动:

苏州工商“重拳”打击房地产交易违规
虚假房产广告、虚假合同等为整治重点

6月6日,苏州工商局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专项行动。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为:
一是从严把好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关。

二是规范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文本。继续加强对房屋买卖、中介等合同文本的规范管理,对房地产交易的买卖、中介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规范各类房地产买卖、中介广告。

四是坚决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未获得房地产执业经纪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是坚决取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行为。

六是坚决取缔房地产咨询和中介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直接从事房地产买卖的行为或未取得房地产中介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的经营行为。

七是严厉查处虚假房地产经纪行为。重点查处房产公司与经纪公司恶意串通,以虚假手段哄抬房价的行为,查处房地产经纪公司以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虚构订约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夸大业绩促成交易的虚假经纪行为。

八是严厉查处虚假房地产合同。重点查处房屋买卖、房屋中介活动中伪造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服务费、哄抬房介等虚假合同行为。

九是严厉查处虚假房地产广告。重点查处以下违法广告:利用房地产广告进行融资或变相融资,并在广告发布“房产抵押贷款”、“按揭房再贷款”等内容的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投资回报”,且承诺回报率等内容的广告;对房地产项目的位置不以实际距离表示,而以时间等不规范概念表示的,且存在虚假宣传的;对房地产广告中承诺的小区设施及配套、形象、环境等具体内容不予兑现的;无预售或销售许可证资格,发布房地产项目的预售或销售广告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或宣传奢侈生活方式等内容的。

十是严厉查处房地产企业虚假出资行为。